自由時報 – 2014年2月17日 上午6:10
〔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蕭姓男子被控與盧姓人妻上床,在檢方偵訊時供稱與盧女每3天做愛一次,先後嘿咻32次,被起訴後擔心一罪一罰,改口說罹患糖尿病、心臟病,身體很差,頂多6次。法官不採信,認定蕭男犯相姦罪32次,各判刑4月,可易科罰金,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1天,須繳30萬元才不用坐牢。
法官調查,離婚、2名子女都已成年的蕭男,民國101年與盧女因宗教信仰結識,雖然盧女與張姓老公在同年12月5日已離婚,但與蕭男通姦期間是101年8月間到同年12月4日,當時盧女仍是人妻。盧女是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,向張男坦承出軌,在租屋處與蕭男上床多次,張男憤而控告蕭男妨害婚姻。
蕭男供稱,與盧女每3天做愛一次,換算交往期間先後共嘿咻32次,但被起訴後,擔心被一罪一罰,在法院開庭時改口說他罹患糖尿病、心臟病,坐骨神經痛開刀,椎間盤也突出,身體不好,無法頻繁發生性行為,與盧女頂多做愛6次。
蕭男並辯稱在地檢署應訊時,因未曾上過法庭會緊張,沒有請律師不知道要怎麼講,且身體不舒服才會說錯,他還提出中醫診所的診斷證明書,但醫生寫的病名是腰痛。
法官認為腰痛是否會影響性能力?如有影響,程度如何?無法證明,有沒有請律師,也跟案情無關,認定蕭男在檢方應訊時,距離案發時間較近,以每3天一次的頻率與盧女先後相姦32次較為可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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