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滿被兵變 男飛金門逼復合不成性侵強拍女友裸照

NOWnews – 2014年1月20日 下午12:01

社會中心/金門報導

一名男子不滿在當兵時,遭到女友劈腿「兵變」提分手,竟然專程從台灣搭飛機回金門,談判不成對她性侵還強拍裸照得逞。事後女方提告,男子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,判處7年4個月徒刑定讞。

法院判決指出,洪姓男子在民國98年間,入伍服役擔任陸軍裝甲車駕駛兵,不料女友卻在此時兵變,對她提出分手。洪男多次提出復合遭拒,因此心生怨懟,竟然在101年11月25日上午,帶著繩索、電動按摩棒等器具,搭機飛往金門找女友談判。

洪男一見女友,先將她載往民宿,接著便用繩索捆綁對方,質問她為何劈腿?女方因驚嚇哭泣,洪男先將繩索解開。根據《中央社》報導,洪男因對方告知已結交新男友,再度情緒失控將她綑綁,不但怒甩巴掌和用美工刀抵住她頸部,並用言語威脅嗆「一起去死」,想藉此逼她復合。

只是女方抗拒,洪男最後強脫女友衣褲拍裸照、還用按摩棒和口交對女友性侵得逞。事後女方報案,一審洪男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徒刑,二審改判7年4月,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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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同學敘舊口交 通姦告不成

自由時報 – 2014年1月16日 上午6:10

承認酒後互相口交

〔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47歲小玉偶遇已婚的國中同窗阿鵬(皆化名),發現當年青澀的男孩,已是事業有成、風流倜儻的熟男,勾起她的少女情懷,兩人相約泡溫泉偷情,被阿鵬老婆抓姦在床,吃上通姦官司,士林地檢署認為,雙方承認酒後互相口交,逾越男女分際,但女方因婦科疾病,無法行房,通姦罪證不足,不起訴。

年近半百的小玉保養得宜,外表比實際年齡少10歲,前年10月間,她偶遇已婚的阿鵬,一句「妳好嗎?」使她重溫求學時期的曖昧時光,互有情愫的兩人,以慶生為由到北市北投區泡溫泉。

阿鵬的妻子懷疑丈夫有染,委請徵信社跟監抓姦,當時兩人酒後在房內擁抱及愛撫,被徵信社拍下進出旅館的身影,元配氣不過,怒告兩人通姦,並向小玉索討20萬元和解金。

阿鵬的元配指控,小玉明知阿鵬已婚,仍色誘讓丈夫「臨老入花叢」;小玉及阿鵬則反駁,沒有性行為,只有擁抱、愛撫,互相口交;小玉還說,骨盆腔發炎無法行房;檢方認為,僅憑蒐證照無法證明兩人曾有性器接合。

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

律師林俊峰表示,通姦罪構成要件比性行為嚴格,偷情的雙方必須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,僅口交無法成罪,但仍呼籲民眾尊重婚姻關係,避免被抓姦在床,徒增訟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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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性侵 強拍裸照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12月29日 上午6:12

〔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/台北報導〕台中市林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,屢次恐嚇女友「要開槍打斷她兒子的腿」,還找她到汽車旅館談分手,進旅館後卻化身成一匹狼,強押她口交並性侵,完事後還強拍裸照,恐嚇她「要分手就要散布裸照」。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這名惡男3年6月,另依恐嚇罪判刑9月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判決指出,林男和女友交往1年多,兩人分分合合,女友前年跟林男提分手,卻被嗆「我知道你兒子是誰,我有一支槍,我要開槍打斷他的腿」,女友嚇得不敢跟他分手;沒多久後,女友又提分手,這次林男到女友家盯梢,林男要求她上車談判,女方只好上車。

不料,林男一路把車開往汽車旅館,女友不肯下車,林男卻拳打腳踢、掐頸兼扯頭髮,把她拖進房間裡,一邊威嚇「如果分手要玉石俱焚…」一邊強迫女友幫忙口交,事後性侵得逞。

更惡劣的是,女友事後到浴室洗澡,林男想到她常跟他提分手,為了一勞永逸,衝進浴室拍下6張裸照,接著再恐嚇她「要分手就要散布裸照」。身心受創的女友,返家後馬上提告。

法院開庭時,林男否認恐嚇,還說很多都是「玩笑話」,他也強調沒有性侵女友,兩人自願發生關係,脖子上還種草莓。

法院發現,被害人臉上、脖子多處瘀傷,不可能是種草莓,而她多次提分手,不可能自願發生關係,因此認定林男性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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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靠刑法維繫?通姦除罪化公聽會激辯

作者: NewTalk 新頭殼 | 新頭殼 – 2013年11月28日 下午3:07

新頭殼newtalk2013.11.28 王立柔/台北報導

法務部今(28)日舉辦公聽會,主題是「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」,吸引近200人參與,其中,支持方認為婚姻並非也無法靠刑法來維繫,更不符合「好聚好散」的情感教育,並且因社會對兩性的期待、傳統觀念不同,常讓無論是元配或第三者的女人,成為通姦案件下最大的受害者,違反立法本意;反對方則多半認為,通姦罪確實能夠維繫婚姻,並達到預防配偶出軌的效果,且通姦罪被害人受到的損害,並非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就可彌補。

刑法第239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但近年來呼籲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高漲,法務部今天更舉辦「通姦罪應否除罪化」公聽會,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分享看法,現場有近200位民間團體代表、民眾參與,其中也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律師。在學者專家約1小時的發言結束後,開放35分鐘的交流時間讓受邀的民間團體代表上台,接下來的30分鐘再由與會人士表示意見,並於中午散會;支持、反對或態度較為保留的意見紛陳,之間的辯論可謂精彩。

在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裡,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提醒大家看待刑法問題時,應注意比例原則,思考需要怎樣的刑法和處罰,以及刑法能不能介入個人情感的問題。她表示,近年來法院在解釋通姦罪時非常嚴格,就是因為法官很難判得下去,這牽涉到「處罰的目的」究竟是什麼,難道處罰就可以挽回婚姻嗎?林志潔強調,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規範,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,通姦罪的範圍也只設定在「破壞1夫1妻制」,就算配偶與同性間發生口交、手淫等性行為,在許多實務判斷上也不算通姦。

此外,林志潔更提到親身碰過的1個例子,那是當事人被老闆強暴,在法庭上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,老闆不但無罪,當事人還被老闆的太太告通姦、賠錢。

林志潔指出,隨著時代推進,通姦罪發揮的效果已經與當初立意不合,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;對1990年代的女性來說,找出先生通姦的證據,或許是離婚時才能夠保留一些東西的武器,因為當時的《民法》還規定結婚後妻從夫居、教養意見不同時以先生為主、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給先生……,但這些後來都已修改;《家事事件法》和家事法庭也隨之出現,較能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。

林志潔說,2002年大法官對通姦罪釋憲時,態度保留,認為要考慮到當代文化;但如今也過了11年,這之間環境已變得不同,當婚姻契約的忠實義務被違反時,不必死抓刑法不放來處理,可從民事方面來補償被背叛的那一個。

在台北市晚晴協會服務快20年的義務律師紀冠伶則表示,她多年前曾發表文章支持通姦除罪化,但後來想法又有所改變,因為她認為,通姦發生之後,確實存在「被害者」,她本身就親眼看見很多,「我看到的是元配可以一夕間暴瘦,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的被害人」。

紀冠伶強調,她認為這些對元配、對家庭和小孩的損害,很難用金錢去彌補,也不是法律人可以冷眼去看待的。

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則認為,提告通姦罪並不會維繫婚姻,因為那完全就是翻臉了,兩人的關係怎麼可能好好繼續?邱忠義也指出,通姦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兩人要結婚,但他對「結婚作為一個構成犯罪的要件」這個概念,覺得很奇怪,好像兩個人結婚後,就成為準備犯罪的人了。

邱忠義指出,《民法》上對於通姦罪的賠償額度等相關規定,應該設定得再好一點,畢竟感情不在了,要保護的就是錢,這也是為了撫養下一代,但刑事方面的處罰,他並不十分認同。

但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上台後,首先對「婚姻要靠刑法來維繫,很悲哀」等類似言論,表達她的不同意,她強調應「避免這種知識分子的優越」,因為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,婚姻不一定要是「愛」,不一定要很「神聖」,他們要的就只是1夫1妻制的婚姻。而她也舉出自己遇過的案例說明,通姦罪的存在,確實在外遇發生後對小三起了威嚇作用,小三再也不敢來,幫助婚姻的維繫。

由於社會上許多聲音主張,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、保障婦女的效果,因為當男性外遇時女性多半不提告,或者只控告同為女性的第三者,有「女人何苦為難女人」之說;對此,朱富美表示,她認為那都是身為被害人的元配,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之下深思熟慮後的作法,不能說通姦罪的存在造成性別歧視。

不過稍後,在婦女新知林實芳律師上台時,對這種說法作出反駁。林實芳指出,是這個社會的文化高度原諒男性外遇的行為,而元配就算真的提告,她不認為在法庭上當場播放作為證據的、先生與第三者的性愛影片,就可以維繫婚姻,甚至有很多丈夫最後幫第三者付罰金;何況人在情感上就可能出軌,但法律並不評價。

林實芳也從「孩子」的角度切入一個觀點,表示有些作為第三者的女性,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生下小孩,但當她被元配控告後,孩子一生下來就變成犯罪的證據,這個小孩的存在彷彿是為了證明父母犯罪,對小孩本身是一種傷害。

林實芳指出,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對女性不利,有時候還妨礙女性的性自主,比方說過去有女學生被性騷擾卻不敢告老師,就是怕官司輸了,反而被老師的元配告通姦。至於通姦罪衍生出許多徵信社詐騙金錢等問題,也都該一併考慮。

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也回應稍早時,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提出的一個修法方向。趙惟漢的說法是,由於存在著身為元配的女性只告第三者、不告先生的普遍問題,「很簡單,修法!」他表示可改為只能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提告,或者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撤告,並戲稱這個修正草案「女立委會支持,男立委不敢反對」。

但官曉薇說,這樣的作法是不會成功的,因為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文化,就是會造成實際上外遇的男性沒事,外遇的女性則一定被告;她也針對外遇的女性特別被汙名化一事指出,「我們都不需要去問問她們的故事嗎?」

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李晏榕律師也上台表示,她接過幾個案件是本身外遇的女性,在她們身上看到的懺悔、煎熬,已經是足夠的懲罰,而且若要說通姦罪的存在就可以達到「一般預防」的效果,對人性複雜度未免太不理解。

她也直言,人不是物品,人有自由意志,難道說結婚後身體自主權就消失,或者有一部分屬於配偶,由配偶決定自己要跟誰睡嗎?

不過,對於這個「性忠貞」的問題,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林立訢說,婚姻就是要保持性忠貞的盟約,而通姦罪對於被背叛的人來說,在心靈上有支持和撫慰的效果,至少會覺得正義是站在自己那邊的。

今天的公聽會上,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副組長莊金珠,也代為表達她所隸屬的社會及家庭署的意見;她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,綜合種種意見、研究或資料,認為通姦罪整體而言對女性不利,也無助於建立親密自主的關係,因此基於性別平等,不反對通姦除罪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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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

台灣醒報 – 2013年11月28日 下午5:32

【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】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,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,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,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,因此予以保留,引發各界討論。有學者認為,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,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,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;但也有律師指出,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、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,不應廢除。

「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,法律就應與時俱進,將通姦除罪化。」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,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,是因為沒有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保護弱勢,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,女性難受保障。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《家暴法》、《家事審判法》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,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。

「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?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?」林志潔強調,目前德國、日本、法國、義大利、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,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,但僅止於道德約束,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。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,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,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,不會真的使用。

「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,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,約為54%比45%,顯然對女性不利。」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,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,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,或者在男性外遇中,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,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,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,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。

「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,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,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。」邱忠義認為,根據審判經驗,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,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,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,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。另外如猥褻、手淫、肛交、口交、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,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、不夠周全。

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,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,造成家庭破碎、原配身心受創、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,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,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。紀冠伶認為,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,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。

「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,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,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。」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,對大多數家庭而言,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,是家庭的基本概念,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。「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,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、維持婚姻。」朱富美說,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,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,且具預防功能。

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,根據今年4、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,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,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。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,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,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,他建議,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,並減輕刑度,只要易科罰金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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劈腿小四不放小三 關10小時逼口交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11月19日 上午6:11

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善嬿/嘉市報導〕55歲男子陳志盛隱瞞已婚身分與侯姓女子交往1年多,去年7月侯女得知陳某已婚且劈腿「小四」提分手,陳某為求復合,竟將侯女關在店內,強逼侯女脫衣服、口交,控制、脅迫近10小時,最後侯女趁陳某情緒緩和且身體不適,才趁機逃走由男友陪同報警,嘉義地院昨一審宣判,依妨害自由罪判陳志盛1年6個月刑期。

侯姓女子控訴,與陳志盛民國99年開始交往,兩人並在嘉義縣共同經營一間餐飲店,侯女後來發現陳某已婚,而且竟劈腿「小四」,與其他女子曖昧、發生關係,去年4月便提出分手。

同年7月某日陳志盛為了與侯女復合,事前支開店員,趁侯女上班後,將店內後門關上上鎖,期間騎跨侯女身上捶打她,並持刀威脅要她答應復合,否則同歸於盡。

此外陳某還到廚房拿菜刀,架在侯女脖子上要她脫光衣服、要最後一次做愛,後因侯女稱月經來作罷,但仍要求侯女替他口交,並控制不讓侯女自由行動,侯女因而被關了近10小時還無法吃、喝,最後因陳某身體不適且情緒和緩,侯女才趁機逃出,隔天由男友陪同報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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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小性平教材「教做愛」 教部被糾正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11月15日 上午6:11

〔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、陳炳宏/台北報導〕教育部編製、修訂的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教材,內容出現「墮胎是一項合法、合理的選擇」、「你們要如何做愛」等,還要老師教導學生如何使用保險套、指套、水性潤滑劑及製作口交膜等,且編製過程未聽取各方意見即草率結案、教材部分內容違背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等違失,經監委調查後,監察院昨通過糾正教育部。

教育部九十六、九十七年編印「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」、「性別好好教」、「認識同志」性平教材三本,部分內容爆發爭議,台灣真愛聯盟發起呼籲教育部重新檢視教材及課綱,立法院也做出附帶決議暫緩出版。但是去年修訂的教材內容中,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合意性行為可能觸法問題,仍隻字未提。

「墮胎是合法選擇」惹爭議

糾正案文指出,在「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」,提及孩子了解答應接受對方的感情告白時,就表示兩人許下愛的承諾或約定,可經協商協調,分享心情、分享身體(牽手、肢體的撫摸或擁抱、親吻、親密的性關係…);還談到「墮胎是一項合法、合理的選擇」、「男生和男生做愛」、「同性喜歡同性」等。

未提兒少合意性行為可能觸法

在「性別好好教」的「多元情慾與性別人權」單元介紹多元情慾;在「認識同志」記載有些同志伴侶間,「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,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…」並請教師教導學生正確使用或製作性用具;去年修訂教材的國小版,載述「不能被碰觸的地方是穿泳裝的地方」、「他(她)們可以決定自己不喜歡被碰觸的地方,也有權利決定為特定的人,開放身體某些部位的碰觸權」等。

教部:內容若有不妥 會再修正

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長劉仲成表示,國小用書「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」、國中用書「性別好好教」是教師補充教材,並非正式教科書,已修正,並經專家學者、家長與教師團體討論認可,立院教育委員會也同意出版,才於今年二月重新發給國中小,供教師參考。至於「認識同志」也是教師用書,九十六年發行後,已經不再發行。

劉仲成並說,將來有關性平教材將在開始編輯時,就會請專家、學者以及相關老師試教,以便及早發現並修正不妥的教材方向與議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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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小教男男做愛 糾正教育部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11月14日 下午1:52

(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4日電)監察院說,教育部96、97年編製國中小學性別平等教材,出現「男生和男生做愛」、「製作口交膜」等文字,教育部今天被糾正。

監察院說,教育部於96及97年度編印「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」、「性別好好教」、「認識同志」3本教材的部分內容引發爭議。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,糾正教育部。

高鳳仙指出,性別平等教育法明載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的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。

她表示,提供良好適宜的性別平等教育內容,是學校及教師責無旁貸的責任,但是,教育部96及97年度編製國中小學的性別平等教育3本教材時,編製過程未聽取各方意見就草率結案。

高鳳仙表示,教材部分內容違背法律禁止規定,例如出現「墮胎是一項合法、合理的選擇」、「男生和男生做愛」、「你們要如何做愛」、請教師積極教導學生如何「製作口交膜」及「使用水性潤滑劑」等文字,導致引發民間團體抗議,立法院附帶決議暫緩出版。

她說,教育部在101年修訂的教材,招標程序於法不合,教材內容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合意性行為,可能觸法問題仍隻字未提,並記載孩子有為特定人「開放身體某些部位的碰觸權」等不當內容,教育部有違失,她因此提案糾正,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,確實檢討改善。10211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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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生偷情 師母高球桿捉姦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10月9日 上午6:11

高球桿 暗藏針孔

〔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市某大專院校李姓男老師,把宋姓女學生帶到他的農舍嘿咻,以為神不知鬼不覺,沒想到李妻有備而來,事先將暗藏針孔攝影機的高爾夫球桿預置在現場,將這對師生嘿咻的激情過程,同步無線傳輸到附近的筆電實況轉播,李妻取得畫面後提告,高雄地檢署將李男、宋女依通姦罪嫌提起公訴。

起訴書指出,去年9月15日下午,50多歲的李老師和小他15歲的宋姓女學生,涉嫌在高雄市偏僻地區的農舍裡嘿咻,李妻會同孫姓、王姓友人,早就守在農舍外,以針孔同步蒐證。

李男、宋女到案時辯稱,當天在農舍討論學校開學典禮要作的影片,均否認涉案。但李妻出庭表示,她把針孔攝影機裝設在高爾夫球桿的握把上,球桿立靠在窗外的鐵架,針孔鏡頭則朝向房間內,由上往下拍攝,房內的床緊靠牆壁,從針孔所在位置為原點,床頭在右手邊、緊靠窗戶;並說,有錄到農舍傳出的淫蕩聲及性交影像,音像透過無線傳輸到農舍外的筆電,蒐證人則帶著筆電藏身車內,同步觀看實況轉播。

王姓證人說,當時他在車上從筆電畫面看到房內2人採女下男上姿勢,女的腳伸直、男的身體在動,女方還曾幫他口交,並認定男方就是李姓鄰居(即李老師)。

孫姓證人則指出,當時他所在位置,無法直接目視農舍窗內情形,但可以聽到做愛的聲音,後來從筆電看到嘿咻畫面,並用手機翻拍下來。

檢方開庭勘驗光碟,確認2人赤裸,呈現女下男上,男方辦完事後離開,女方則用衛生紙擦拭私處,並有李男、宋女互動的親密簡訊、翻拍性愛照片等證物,犯行足堪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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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嚇殺全家 施暴性侵 恐怖情人被訴

自由時報 – 2013年9月17日 上午6:11
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恐怖情人!男子曾國炘不滿女友要求分手,連續對女友以暴力、恐嚇性侵得逞,竹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。

起訴書指出,曾國炘(22歲)於99年間,對女友分手一事,以暴力、恐嚇性侵得逞,新竹地院一審判刑5年,上訴高院期間,他又在去年4月結交新女友,1星期後對方即求去。

曾男心有不甘,今年5月找她談判,並載回新竹住處,取走手機要她乖乖躺在身邊,出言「要聽話,若不乖就(作勢)要打,我不是沒打過你!」致被害人不敢反抗,遭性侵2次。事後被害人向苗栗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。

後來曾男以最後一次約會為由,邀被害人吃飯,被害人突然反悔離去,曾男勃然大怒將她過肩摔、腳踹腰部還賞巴掌,之後兩人前往牛排店用餐,進入汽車賓館。

曾男要求同居,被害人婉拒,曾男竟恫嚇「我會把你家人一塊除掉,要埋了你全家人,我自己的命都不要了,不管是誰,我就是要跟你在一起!」說完將被害人推倒在地,性侵得逞。

事後被害人打電話給母親,曾男示意要她切斷電話,被害人假裝掛斷,曾男發現後,怒打她3個耳光,再度性侵,又命她口交,最後由被害人母親報警,將她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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